王思聪要告营销号(如何看待王思聪要告营销号?)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701更新:2023-02-10 13:24:58

营销号造舆论,王思聪:我要把他们全告了!校长此前曾让手游删除

作者 | 邬宇琛

排版 | 段梦兰

国民老公奋起反击!

5月24日晚,王思聪发布微博称要把造谣的营销号全部截图保留证据。“我要把他们全告了。”

王思聪发布微博后,话题#王思聪要告营销号#迅速冲上微博热搜榜,在短暂登顶后热度回落。截至发稿前,话题在热搜榜排名第四,阅读量达到4.9亿,讨论达到4.1万。

此前,王思聪被曝“在夜店与前女友雪梨的老公起冲突”,多个微博营销号发微博造势,根据网友提供的截图,营销号包括“娱蜀黍”、“扒圈小猪”、“圈内老顽童”等娱乐博主。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王思聪时隔一个月后的再次发博,上一条微博发布的时间是4月24日。2019年11月,媒体曝出王思聪被采取限制消费令,再早些时候,由王思聪担任董事长的普斯资本遭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此后近半年,王思聪微博闭麦,微博设置为仅半年内的微博可见。

王思聪向来被号称为“娱乐圈纪检委”。在四天前的5月20日,罗志祥发布长文“表白”周扬青,王思聪在其微博下评论:“四十岁啦还自称男孩6666(学到了”。

据过往报道显示,王思聪并非第一次因维权而提起诉讼。2016年,手机游戏《思聪的日子》因擅自使用王思聪的姓名从事经营等活动,侵犯名誉权,被王思聪诉至法院。最终该游戏公司道歉并赔偿,删除了相关侵权文章和游戏。根据国家产权商标局显示,含“思聪”二字的商标达70件。“嫁思聪”App就曾因其名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本月,医美App“更美”涉嫌对马苏进行诽谤及未授权的商业宣传被起诉,在这之前,“更美”曾被多个明星相继起诉。

名誉权侵犯常常发生在话题度高的人身上。王校长在商界和娱乐圈来回行走多年,微博营销号拿其造势也不算新鲜。但这一次,胡编乱造的营销号可能要栽在王思聪手里了。

本文由《Vista商业研究所》原创出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何看待王思聪要告营销号?

来来来,你们要的法律角度答一波!

王校长不仅没有要告的意思,甚至连要求这些营销号停止发“造谣”信息的意思都没有!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如果王校长真的想让这些营销号停止发“造谣”信息,他只需给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博是该公司的产品)以书面形式发通知,要求其删除相关“造谣”信息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如果这些营销号真的在“造谣”,那么侵害王校长什么权益了?名誉权!

人家王校长明明温良恭俭让,怎么会和别人起冲突呢?这些营销号“造谣”王校长和前女友的老公起冲突,这肯定会造成王校长温良恭俭让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呀!这是什么?这是在网络上诽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些营销号作为被告的主体信息如何确定?说白了就是你怎么确定运行这些营销号的人员姓甚名谁?(这可能是大家比较好奇的问题)新浪会告诉你的!

如果你真的想告,你就直接告新浪公司就行了。开庭的时候你要求新浪公司提供注册这些营销号的公司或者人员,新浪公司一般会提供,不然法院可能对新浪公司罚款甚至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如果王校长告这些营销号,王校长可以主张哪些要求呢?删帖、赔礼道歉、精神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

首先你得把这些“造谣”的帖子删了吧,其次你还要在你的营销号上向王校长道歉(涨粉利器?),再次因为你的“造谣”可能让王校长天天失眠,精神面临崩溃,你不得赔偿王校长精神损失?最后,王校长为了“维权”支出了侵权网页公证费、律师费这些费用你不得赔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十七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分析这么半天,可能正中王校长下怀!(王校长可能是想在各种营销号的热度上再加一把火)

没事,既然王校长是随便说说,那咱们也是随便侃侃!只图一趣!

有疏漏、错误之处请轻喷~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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