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表情包侵权(您还在发“葛优躺”表情包斗图)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877更新:2023-02-12 08:28:21

公众号用葛优躺表情包侵权,点击量23次赔偿95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葛优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泰信基金因使用了“葛优躺表情包”被葛优诉至法庭。点击量23次、点赞1次的微信文章,法院判决赔偿9500元,平均每次点击花费413元。此前,艺龙网也因为使用了“葛优躺” 剧照而被判赔偿葛优7.5万元并道歉。

小编查看该公众号,目前仅剩下两篇文章。

判决书显示,葛优获知泰信基金于2016年7月20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泰信基金泰友会】中推送了标题为“假如葛大爷也炒股……”配图文章。被告在原告肖像中植入大量广告,且与被告的业务有密切的关联性,其中广告语“这波行情我早预料到了”“折纸绝对是大牛股”“我要补仓,别拦我”“这只股没买是我人生遗憾”充分展示了被告是吸引公众,让其误以为原告是其公司用户。该文章将网络热点“葛优躺”与被告的理财产品与服务作关联性描述,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原告的多张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被告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来引人关注,未经原告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给原告造成了诸多误解,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因此,葛优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信基金在其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主推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权图片使用情况;2.泰信基金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万元;由泰信基金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泰信基金辩称:涉案文章没有使用葛优的肖像,是我爱我家的剧照,文中出现的剧照和原告的肖像不能等同于一件事;葛优躺是网络上的热点,对于《我爱我家》场景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原告的肖像权不能和公众表达自由相冲突。侵权发生期间“葛优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被公众所关注,是公众表达相应的观点是言论自由,相关名人应有容忍义务,本案的文章正是用相应的社会现象,表达相关观点。

涉案微信文章被告对内容和图片未作修改,不构成直接使用,未构成商业使用。且不是被告原创,而是转载自2016年7月18日的中国基金报。

文章中没有把答辩人的业务和原告的肖像建立起特定的联系,图片右下角出现的“泰信基金泰友会”标识,是公众号系统自带的设置,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是与原告有联系,公众号的相关公众是因为基金本身,没有让公众误解,不构成侵权。

微信文章的影响力极小,仅有23次阅读,其中还有员工浏览的,并且及时删除了。葛优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葛优要求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葛优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诉微信文章中配图与葛优肖像的同一性。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葛优作为表演者同意出演影视角色,是就其肖像在播放该电影的范围内以电影的方式使用的允诺,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使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葛优对《我爱我家》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仍然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泰信基金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定判定赔偿损失。葛优要求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葛优要求泰信基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泰信基金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等,法院判定: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持续24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葛优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葛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500元;

三、驳回原告葛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葛优负担1550元(已交纳),由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来源:综合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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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在发“葛优躺”表情包斗图

葛优在《我爱我家》中的“葛优瘫”大家都不陌生。某环境艺术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标题为“从‘京瘫’到‘津瘫’,滨河湾教你如何‘瘫’!”的文章,文章中使用4幅《我爱我家》剧集中“季春生”躺在沙发上剧照的截图,并将截图与其他图片拼图编辑11幅次,同时配有文字内容,因此被葛优诉至法庭。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一、该环境艺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现代工程设计集团”首页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葛优赔礼道歉;二、该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某环境艺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

据统计自2017年起,葛优除了起诉上述案件中的某环境艺术公司之外,共提起了176起关于“葛优躺”“葛优瘫“的肖像权侵权诉讼,并且全部胜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明星或者他人的肖像作为表情包、P图恶搞、AI换脸或用于广告、装饰,岂不知这些行为在无形中都涉嫌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那么,什么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又有哪些呢?

一、侵犯肖像权是不以“营利”为必要条件的

《民法典》实施前,《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肖像权需要以侵权人有“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部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恶意损害或者恶作剧的形式出现,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难以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因此,《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例如,摄影爱好者街拍人物照片并将照片上传至个人微博、朋友圈、短视频网站等社交媒体。虽然难以认定其有营利之目的,但未经他人同意仍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二、AI换脸、P图恶搞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随着AI换脸、PhotoShop美图软件、视频处理应用等技术的发展,有人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识别的表情包、图片、视频等进行广告宣传,吸引流量牟利。还有甚至伪造他人肖像,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上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可能构成侵权。

三、擅自使用肖像作品构成侵权

肖像作品是指以人物肖像为素材经智力创造形成的成果,该作品就属于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共同载体。

《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据此,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作品也会构成侵权。

例如,李某去影楼拍摄个人写真照片,虽然此处默认影楼使用其肖像进行创作,但并不代表授权影楼可以随意使用该组写真照片。影楼擅自将照片对外用于广告宣传、招揽客户都会损害李某权益,构成侵害李某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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