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生我》「为什么生我一句痛彻心扉的追问」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950更新:2023-02-26 01:49:31

  上世纪八十年代,峨眉电影制片厂拍了一部儿童电影《为什么生我》,讲述了小男孩松松的父母离异,生活在破碎家庭的他身心受到摧残,最终酿成悲剧的故事:和爸爸一起生活,爸爸很爱他,却坚决不准他去见妈妈;每天接送他上下学的,是家里的一只白鹅;患重病弥留之际,他把爸爸妈妈的手拉到一起,说出生命中最后一个愿望:“回家。”

  黑龙江建三江4岁女孩余某某的命运,让我想起这部电影。在我写作本文的5月11日,被继母、生父故意伤害、虐待的孩子,仍处于昏迷状态。不知道只有4岁却饱尝虐待、伤害之苦的她,内心可否有过“为什么生我”的哀怨。

  这一案件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诸多缺失。比如,继母、生父虐待孩子长达数月之久,有邻居发现异常,却没人制止和报警;再比如,今年4月,孩子受到严重伤害后,3次住院,发现伤情的医院两次报警,但伤害仍未得到有效制止。但今天,我不细说这些,连作为“外人”的继母也不说,只说孩子的父母——孩子是他们生的,他们是保护孩子不受伤害的第一责任人。

  电影《为什么生我》片尾,松松把爸爸妈妈手拉在一起,希望他们破镜重圆。电影拍摄于30多年前,在为了孩子可以牺牲个人婚姻还是一种相对主流价值观的当时,这样的结尾很正常。如今,持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少,有些感情早已破裂的夫妻选择忍到孩子高考后再去办离婚,但更多人认识到,孩子健康成长和个人婚姻幸福并非“二选一”的关系,将二者“捆绑”,既不人道,也没必要。这是对的。但需要警惕的是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追求个人婚姻自由的同时,将孩子当作累赘,忽略甚至放弃对孩子应尽的责任。

  夫妻离婚,争夺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关于抚养权,一方想要一方不想要,简单;两方都想要,或者都不想要,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根据孩子跟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作出判决。对孩子来说,最可怕的是父母都不想要。这种时候,无论法院最终判给哪一方,“累赘”的标签已经贴在孩子身上。

  取得抚养权,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孩子成长负有更多职责,其中,保障孩子不受伤害是首要职责。从警方披露的本案事实看,虐待、伤害4岁女童,继母起了主要作用,父亲也有参与。不过,哪怕他一点儿也没参与,仅为制止继母的虐待、伤害这一点,也足以让他失去继续抚养孩子的资格(未制止行为是否作为犯罪评价,有一定争议)。

  还要说的,是未取得抚养权一方的责任。根据法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仍应履行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本案中,母亲在孩子被虐待的几个月时间内,对虐待情况一无所知,也因此留下这样的悬念:如果她能及早发现、有效制止虐待行为,早一些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悲剧可以避免吗?

  或许有人认为,这是对母亲的苛责。的确,她没有取得抚养权,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其作为监护人探视、监护孩子的权利,也可能受到男方阻挠,但这些可以成为长久不见孩子,对孩子情况一无所知的理由吗?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所以,即使真的受到阻挠,正确的做法也是申请公权力介入排除阻挠,而不是“不让见就不见”。

  目前,孩子已经变更为母亲抚养,希望她尽快醒来,在母亲身边健康成长。如何更好履行责任,让孩子健康成长,保证孩子免受伤害,本案给包括离婚父母在内的所有父母敲响警钟。每个为人父母者,当你对孩子不耐烦,把他们当成累赘的时候,不妨也问自己一个问题:当初,为什么生他?

  父母把这个问题想明白了、知道怎么做了,孩子才不会有“为什么生我”的追问。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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