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需要版权吗「沙龙总结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影视作品需不需要取得授权」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696更新:2023-02-27 04:37:28

2018年7月18日,第二十七期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顺利举办。由于《我不是药神》的热映和《手机2》引发的唇枪舌剑,本期沙龙我们讨论了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影视作品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影视作品经常会取材于新闻或真实事件,为了增加戏剧性和吸引力,作者也往往会做一些艺术性的改变,这样的改变有时会使观众对作品原型人物产生误解。如《我不是药神》上映前原型陆勇几次表达对电影某些人物设定和台词的不满。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的热映引发了不少人对这其中授权的思考,本期虎知娱乐法沙龙主题为“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影视作品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沙龙由检察日报记者编辑郭美宏主持,邀请嘉宾为:罗向京(博士)、王志伟(编剧)、常晶(卓尔文化法务经理)、赵虎(律师)。嘉宾与群友们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问题展开:

1.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影视作品需不需要取得授权;

2.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影视作品需要取得那些授权;

3.改编授权的边界在哪里,何种情况下会认为是侵权。

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影视作品需不需要取得授权?

改编成影视作品的真人真事的特征

罗向京博士首先为我们介绍了作为影视作品素材的真人真事的特征。一般,真人真事具有知名度、轰动效应、传奇性、才会被改编成影视作品。这通常意味着真人真事已经被媒体广为报道,从新闻传媒等公共领域可以获得这些素材。陆勇事件就是通过新闻报道、法院判决等公共渠道被公众知悉、引起众议。比如赵薇主演电影《亲爱的》,其中一条线索改编自真实人物高永侠的亲身经历,主要来自凤凰卫视等媒体报道、民政部门对外公开的材料等。这一类的真人真事由于发生时间比较近,当事人容易受到影视作品传播的影响。还有一些情况,也是真人真事,但人去境迁,中间又经过多次演绎、许多信息难辨真假。比如《霍元甲》、《杨三姐告状》、《林海雪原》、《张大千》等。拍摄成影视作品时,主要素材不是一手的新闻报道、判决、办案记录等,而是二手的经过再加工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常晶法务表示真人真事改编也分几种不同类型。比如《拯救吾先生》是根据2004年吴若甫真实绑架案件改编,讲述了一场以警察解救“吾先生”与绑匪经历20个小时全力周旋施救的惊险故事。《亲爱的》是一部根据彭高峰三年寻子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成的打拐题材的电影。《拆弹部队》是由军事机密披露的美军在伊拉克战争中所发生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成。至于《手机》这部电影,其实不能称其为“原型人物型电影”。这部电影仅仅借鉴了当时崔永元这样一个社会符号和职业角色的特征性元素,而不是以崔永元本人以及其特征性故事为原型。赵虎律师也表示《手机》和崔永元的矛盾,涉及到艺术创作的边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理由和证据说明的确侵犯了崔永元的权利,崔永元的确没有“愤怒”的理由。王辉律师认为崔永元有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以及愤怒的理由,但法律层面对其并不支持。

一定要授权吗?

如果作者自己不说,也不借用当事人原名、职业、性别等信息,如何判断是否该作品改编自真人真事?王辉律师表示要看作品与人物之间的唯一指向性。赵虎律师表示,因此冯小刚在回应崔永元的时候先分析和比对人物特征,还是对的。罗向京博士指出是否指向真人不好判断,大概影视人物基本特征能不能指向特定的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会不会引起联想,客观上可以根据影评、评论作为证据来判断。

王志伟老师表示作为编剧自己也不明白,对一个真人真事加工一下,身份背景全都变了,算不算侵权?罗向京博士表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改编真人真事必须获得当事人许可,但创作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事件主角的隐私名誉等权。李汶芳律师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因为可能会涉及原型人物的人格权,所以一般要经过其同意。赵虎律师指出曾经就发生过霍元甲的后人起诉电影《霍元甲》的案例。罗向京博士表示同意,有时人物原型或近亲属可能会提起各种异议,特别是经常提起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争议,法律上判断又比较麻烦,所以影视作品制作过程还是应与人物原型或其近亲属多加协商沟通。若有必要,也应提前沟通协商获得授权,避免法律风险。

素材来源也很关键

常晶法务表示新闻作为一种素材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他属于记者创作的文字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权,二是新闻中出现了人物,这些人物具有名誉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这使得获得新闻素材的影视化改编授权需要两个步骤:(1)找记者获得授权;(2)找当事人授权。如果一个事件被很多媒体报道,成为一个“公共事件”,那么这样“属于公众领域的信息”,你完全可以当做“开放素材“来无偿使用——这在美国法下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虽然中国还很难找到具有共识的确切法条支持,但因为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使得无法找到授权客体而被豁免。

罗向京博士也表示根据从新闻报道、已经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公共领域获得的素材进行改编,从法律上看不需要获得新闻事件当事人、传主的授权许可。拍摄影视作品从宪法层面上看属于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范畴。从社会事件或历史事件、历史和政治人物等公共文化资源当中提取素材进行创作,是宪法和法律支持和鼓励的。

常晶法务指出在新闻记者行业,记者在很多时候也是通过积年累月的追踪报道获得一手资料,进而撰写出“独家报道”的,所以当一个记者写了详尽的独家大稿就难以绕过记者这一权利人了。但如果记者的独家报道的内容零七杂八,离电影的剧本还很远,这时候独家报道也需要很多二次加工,那么编剧或者制片、导演选择不从记者授权,而是以其为基础创作几乎全新的故事,也是可以的。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故事性”问题——因为记者撰写的报道故事性太弱,编剧导演几乎要重新创作,那报道只能就是素材;编剧可以说我取材自真实事件和公开的新闻,作为一种抗辩。罗向京博士也表示新闻报道再全面,编剧取用的是其中的客观事实,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加工改编。记者对于稿件有版权,但对于事实无权利。

最好事先协商授权,防患于未然!

常晶法务表示,广电总局鼓励现实主义题材,以后这种真人真事型影视剧取材会越来越多。也建议影视创作者们一定要弄清“什么情况下需要原型人物的授权”。如果故事涉及真人真事,还是应取得真实人物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以免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

罗向京博士表示,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必须得到原型人物授权,但是毕竟电影投资那么大,如果制作完成后因为原型提出异议,闹得不愉快,影响到放映或传播,也很不合算,所以还是提前协商沟通为好。

李汶芳律师介绍,美国的做法是拍摄真人真事影片时,要拿到当事人或其后人的“豁免书”,中国影视行业后期慢慢行成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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