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健身未经许可播放bgm构成侵权吗「直播健身未经许可播放BGM构成侵权吗」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465更新:2023-03-22 02:16:31

试问当下最流行的话题

“直播健身”一定排在热搜榜的前几名

伴随着周杰伦的《本草纲目》

刘畊宏和他的“毽子操”火了

节奏轻快的音乐,简单重复的动作

深受宅家锻炼人群的好评

可以说,刘畊宏的直播成功离不开《本草纲目》等一系列BGM的助力,这些耳熟能详的歌曲不仅能够瞬间引起粉丝的共鸣,更是融合在健身动作中,被赋予了崭新的生命力。

本草纲目 ······

作为周杰伦的多年好友,刘畊宏在直播中已事先声明取得《本草纲目》等歌曲的授权,因此后续并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一说。但是喜欢“脑洞大开”的小编还是忍不住思考了这样一个问题:

在直播中使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是否存在版权风险?

如果存在另外一位从事直播健身的A主播

在未事先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现上述行为

可能会侵犯哪些权利?

又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呢?

这期推文,小编想邀您一起分析这位「A主播」的行为——

Q

A

Q

1.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A主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A

词作者和曲作者不同的歌曲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词作和曲作可以分割使用,词曲作者单独享有其创作部分的所有权。以刘畊宏直播间使用的《本草纲目》为例,词曲作者分别是方文山和周杰伦,则二人分别享有《本草纲目》词作和曲作的著作权。

对于A主播而言,如果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那么当所使用歌曲的词曲作者不同时,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别享有对应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A主播并非直播间使用歌曲的著作权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其有可能会侵犯歌曲词作者和曲作者二人的词、曲著作权。

Q

2.上一个问题中我们使用的表述是“可能”,为什么是有“可能”侵权?

A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而不属于侵权。如果A主播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那么他的行为不属于侵权;反之,则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直播健身的A主播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时并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TA分别构成对使用的歌曲词作、曲作著作权的侵犯。

Q

3.我们常说的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A主播具体侵犯了哪类著作权?

A

著作权包括两大类:

①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A主播如果未经过授权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Q

4.除了著作权外,A主播还需注意取得哪些权利的授权?

A

除了著作权之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也被称为“邻接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时,假设A主播使用的是原唱的版本,其本人并不是表演者,同时A主播也并非唱片公司,不可能是这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因此,若A主播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歌曲,还构成对原唱的表演者权及唱片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侵犯。

需要注意,对于同一首歌曲,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是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分。

Q

5.作为提供直播平台的公司,某音有没有可能构成侵权?

A

假设A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使用歌曲作为背景乐,则其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民法典》中,除了“网络用户”可能因利用网络发生侵权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可能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而某音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虽然只是提供网络平台,但也有可能侵权。

Q

6.作为提供直播平台的公司,某音需要在直播前主动核实A主播是否已经取得使用许可吗?

A

假设歌曲词作者或曲作者发现A主播未经其许可而在某音直播间使用歌曲,但出于种种原因不愿起诉A主播,而是直接追究某音的侵权责任。

由于某音是超大流量平台,若不设其他条件而要求某音对在其提供的平台上发生侵权行为均承担责任,对其过于苛刻,不利于网络平台的发展。

因此,某音并不需要主动核实A主播是否已经取得使用许可。但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某音从直播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则应当对A主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虽是如此,但在假设的情形下,若某音确实不知道A主播已经构成侵权,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Q

7.如果某音不知道A主播构成侵权,那么什么情况下作为提供直播平台的公司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A

按照前面的假设,在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有所行动,将A主播的侵权事实通知某音后,某音未完成法定义务时,则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民法典》中确立的“避风港原则”。当使用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发现A主播利用某音直播间实施侵权行为后,立即向某音发出要求后者采取关停直播间、删除直播记录等必要措施的通知。

某音在接到通知后,就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发给A主播,并且针对网络直播间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某音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即便其事先并不知道A主播侵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Q

8.如果某音知道A主播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A

按照前面的假设,如果某音明知A主播侵权且未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则二者属于共同侵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增加“应当知道”作为评判标准之一。按照当前规定,仅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在我们假设的前提下,若使用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起诉某音,则其应当证明某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A主播存在侵权行为。

Q

9.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某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A

依然按照前面的假设。

前述《民法典》条文中出现了两个“连带责任”,这是两种情况下的相同之处。即使用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均既可以要求A主播向其赔偿,又可以要求某音向其赔偿。

两种情况下的不同之处在于赔偿的范围。如果某音系不知道A主播侵权,经使用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通知后亦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某音仅应就使用歌曲的词作者或曲作者的损失扩大部分,与A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某音明知A主播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某音应当就A主播所造成的全部损害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的网络直播中,常出现播放他人音乐作为BGM的行为,虽然只是一时的“助兴”,但是在未经相关版权方的许可下,还是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直播虽好,还是要注意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还是对于自身的保护,大家一定要做足相应的功课哦。

直播健身未经许可播放bgm构成侵权吗「直播健身未经许可播放BGM构成侵权吗」

直播间放音乐侵权吗

法律分析:可能侵犯表演权和署名权。网络直播时,主播在未经音乐作品作者许可且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时,演唱或者播放该音乐,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播在使用音乐作品时不注明作者及作猛含品名称,也存在侵犯署名权的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枝州笑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迹拍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直播健身未经许可播放bgm构成侵权吗「直播健身未经许可播放BGM构成侵权吗」

直播用的音乐侵犯版权吗

直播用的音乐可能侵犯版权,比如在直播间演唱,然后收到打赏的,这种行存在一定的盈利性,那么是构成侵权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戏的时候,放点音乐,则不属于侵权。可能构成侵权的,或锋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戏的时候,放点音乐,则不属于侵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主播未获授权,想唱就唱,则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如果主播将直播形成的视频放置在平台上,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回看,还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用的音乐,有侵犯版权的风险,播放本身不侵权,但直播平台属商业平台,有侵权的风险。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银团没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锋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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